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我发自内心地感谢您们!
一、关于“360隐私保护器”构成商业诋毁
二审法院判决第29页,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因此,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扫描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等相关描述,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而360却在声明中称:
法院明确,只要工具软件设计合理,表述恰当并且不违反诚实信息等公认商业道德,都应为法律所允许。2010年9月27日,我公司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曝光腾讯的QQ软件在未经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用户登录10分钟后,即开始扫描大量与其聊天功能不相关的电脑文件。目前360隐私保护器已经超过3500万用户在使用。
对比一下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清楚的印象:
法院认定“360隐私保护器”构成商业诋毁,但是却已经超过3500万用户在使用。用户大胆的用吧,不用管法院的什么判决啦!
这是对终审判决的公然蔑视!
二、关于360败诉的原因
360的声明如下:
360败诉,其中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法院认为QQ软件扫描的是可执行文件,并认为既然360自己都不认为可执行文件属于隐私信息,那又何以证明QQ扫描的可执行文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360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同时认为,即使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明确定义,用户对网络隐私也有自己普遍性认识;但是如果有人未经他允许即闯入自己的卧室,他肯定认为不速之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这同样是大量用户投诉QQ软件擅自扫描电脑文件的主要原因。
首先,360败诉的原因不是在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
二审法院判决第28页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隐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并不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而言,是指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信息,通常会包括姓名、婚姻状态、工作职衔、电话号码、个人银行账号、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中也将隐私信息界定为电话号码、工作职衔、财务状况、账户号等个人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37626号一审法院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第16页,通过本案事实查明:
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对此,本院认为,(1)就“隐私”而言,从社会大众对隐私的一般性理解来看,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或信息;(2)“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到用户的隐私;(3)《360隐私保护白皮书》中对“隐私”的界定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的隐私”;综上“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在这里尽管使用了“可能”的表述,但会使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使用或者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从而使“可能”变成是一种确定的结论,也必然造成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
一审法院判决第17页明确指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及360网站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审法院判决第28页判决也非常清楚地指出判决360败诉的理由: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上述性质的个人信息。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关于QQ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电脑中可能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的现象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支持。
很显然,360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这是在公然的撒谎。360声称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是在其声明中既没有对法院认定事实肯定,也没有对法院认定其不正当竞争意图认定,却是在转移话题。以“闯入卧室”为例,再次将侵犯隐私的矛头,以“大量用户投诉QQ软件擅自扫描电脑文件”为借口,指向腾讯公司。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院判决的调侃嘲笑,也是在再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360捏造事实
360称自己是对QQ软件进行监督和批评,声明内容如下:
腾讯公司的QQ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扫描用户硬盘上的大量与其聊天功能不相关的文件,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认为,用户的个人电脑使用习惯,包括使用或者不使用哪些软件,都应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虽然目前中国法律对隐私并无明确定义,法院也以此判定QQ软件的扫描行为涉嫌偷窥用户隐私并无法律依据,但用户将未经允许扫描电脑文件视为偷窥隐私行为,并进行投诉。360对此进行监督和批评,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有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书第30页,明确指出:
除上述“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提示外,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在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并未证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的情况下,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加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
比如上述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已经明确地认定,其实施的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加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而360将其视为是对QQ软件的批评与监督。
笔者认为,对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要有最起码的尊重。尊敬的媒体朋友们,如果我们不去认真的核实法院判决的事实、理由与结论,而随意地去任由360去误导公众,心,何甘哪!
四、关于360涉嫌构成犯罪
除了要澄清上述事实以外,笔者还关注到
一审法院判决第17页:“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及360网站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二审判决第30页: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关于其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4条、第20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笔者提醒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注意如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内容如下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360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请社会各界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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