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至2010年2月,原告赵某等十四人先后与南江县方圆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全额或分期给付房款,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30日前交房,可是直到2011年8月30日,被告仍未按要求交付房屋,在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赵某等十四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约11万元。
在受理此案后,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发现,该案虽然案情不复杂,但却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因为还有不少与原告方情况类似的购房者,如果该案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有极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针对于此,承办法官多次与购房者、房地产公司的沟通,但是原告却坚持认为被告违约应当赔偿,被告却不同意赔偿金额。为此,承办法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协调,并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终于消除异议,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每名原告5000元的赔偿,并当庭兑现。至此,该案终于圆满解决,并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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