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受 援 人:杨某,女,82岁,南江县八庙乡农民。
承 办 人:张瑞 苗长青
承办单位: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沙河工作站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0日18时许,南江县八庙乡小寨村木工师傅石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助力摩托车搭乘其徒弟吴某沿该村道公路做工回家,当车行驶至小地名严家湾处,因坡陡湾急致车坠岩,造成石某当场死亡,吴某受重伤,被送往南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承办过程】
案情就是命令,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指令后,庚即驱车赶赴现场,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当了解到双方家庭特别困难的实际情况,协调乡村干部,主动为吴某亲属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承担起法律援助任务;
因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石某身亡,除了三间土木结构瓦房外,更无别的财产,膝下三个子女,且家庭也不宽裕。而受害人吴某生前系外乡男到女家落户,上有八十高龄的母亲,下有未成家的儿子,还有常年多病的妻子,仅靠平时和师傅石某在附近做木工活支持家庭,生活条件也异常困难,面对如此惨景,办案人员庚即与乡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参与调解,这为后来成功调处该起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
调解员首先与乡、村干部分头做双方当事人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一方面让石某子女认识到事故中石某负全部责任,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父亲遗产,但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想尽办法,不仅要妥善安葬自己的父亲,还要安抚吴某的亲属,让两位劳苦艰难的死者入土为安,否则石某家人可能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的与吴某亲属沟通,让吴某亲属明白石某家境贫困,本是好意搭乘而意外出事,生前既是好友,更是师徒。加之同时归西,子女能力有限,调解员建议吴某亲属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考虑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对方的实际赔偿能力,就低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调解并非一帆风顺。双方一开始还能心平气和,讲情讲义,但谈到具体赔偿金额时,便争执不休,石某亲属要求15万元,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进行纷赔偿,否则不安埋尸体;而石某子女则说“我家父亲都还没钱安葬,更没有钱来谈赔偿,鉴于二位老人生前系师徒,愿意给予10000元补偿,否则就请拆我父亲的房子来抵偿”。眼看双方要为此争执不下,调解员适时提出建议:鉴于双方的实际困难,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计算赔偿,不符合现实紧况;如果不给于一定赔偿,又不符合情理,本着和为贵的原则,由石某子女给付吴某亲属15000元的安葬补偿,让死者入土为安,党委政府给予适当的民政救助。双方接受建议,同意调解意见。
【承办结果】
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石某子女一次性补偿吴某安葬费1.5万元整,吴某亲属不再就此事提出任何异议,决定立即安葬遗体,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援调联动作用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因肇事者死亡,亲属又无赔偿能力,因而在赔偿项目和数额上变得复杂起来。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调解员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让当事人认识到如果走诉讼途径,不能解燃眉之急,且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风险。调解员巧妙的确立了办案思路,并争取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迅速让死者入土为安,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让群众感受到了法与情相结合的光辉力量。
供稿作者:张瑞 王容
供稿单位:南江县司法局沙河司法所
联系电话:13419467975 0827-825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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