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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难定 法援洒爱维权

www.bz173.com  时间:2013/9/5 来源:www.bz518.com 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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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难定 法援洒爱维权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单位:四川省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沙河工作站

受 援 人:梁敏、易美儿、易良、程子香、易新北

承 办 人:吴跃东(沙河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导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定案唯一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2012年5月22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山西省运城市务工的南江籍民工易春平驾驶晋MNG189号小轿车,从运城空港新区沿港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外出办理业务不知危险正一**的逼近,死神悄悄的向正当壮年的他袭来。此时,侯震安驾驶晋M08·14364号拖拉机沿雪花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同一十字路口,随着一声巨响,两车相撞,致使两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全部受伤,易春平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6月8日死亡。一条鲜活的生命被车祸无情的夺走了,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突然间倒塌,年幼孩子失去了父亲,中年妻子失去了丈夫,花甲父母失去了养老送终的儿子。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相关证据证明是谁的责任或过错形成,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6月4日仅出具了《晋公交证字(2012)第00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交警大队多次调解,对方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求易春平亲属给予相应的赔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事故善后事宜被暂时搁置。

承办过程:真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面对如此的惨境和无理的搁置,老实、本分的易新白家人沉浸在悲伤。正所谓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今年三月,易新北老人巧遇沙河援助站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服务,了解了相关政策后,半信半疑的递交援助申请南江法律援助中心顺利通过审查并及时指派沙河援助站的吴跃东承办本案

3月17日,接到指派后,援助人员详尽了解事故原因,认真分析了案件过错焦点,当得知事故发生在盐湖区城镇内的十字路口,对方驾驶拖拉机的行驶速度达40多km/h时,初*确定对方驾驶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当即决定与遇难者亲属前往山西讨回公道

乘车长途颠簸40余小时,援助人员3月19日上午赶到运城市盐湖区,顾不上车旅劳顿的困倦,便从当地交警处查阅、复制了案件证据。交警掌握的证据显示:两车在十字路口相撞时闯红灯证词不一且无监控图像;侯震安驾驶晋M08·14364号拖拉机投保交强险;车速鉴定侯震安驾驶晋M08·14364号拖拉机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达44.8—49.54km/h。随后,援助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该路段设有明显的限速40 km/h标志,锁定了侯震安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关键性证据后庚即诉讼。

5月23日,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侯震安答辩:死者易春平驾驶的晋MNG189号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高达98 .45km/h,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要求易春平的亲属赔偿其拖拉机及车上乘坐人员受伤所形成的损失。晋M08·14364号拖拉机车辆保险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强调侯震安的答辩观点成立。援助人员据理力争,结合收集的证据逐一反驳。从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可以看出侯震安驾驶晋M08·14364号拖拉机在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为44.80--49.54km/h,明显超出该路段限速40 km/h的禁令(限速40 km/h标志的照片佐证)。侯震安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基于侯震安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侯震安对于易春平之死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晋M08·14364号拖拉机的投保单位,亦应在交强险保险理赔范围和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侯震安驾驶的晋M08·14364号拖拉机受损及乘坐人员受伤的赔偿事宜因诉讼主体不一,应另案处理。经过多轮唇*舌战,援助人员的辩驳观点于理有情、于法有据,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人员的代理意见,确定侯震安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承办结果:2013年7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运盐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判决侯震安赔偿受援人经济损失70000.00元;晋M08.14364号拖拉机投保单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援人120000.00元。慑于法律的威严,保险公司兑现全部赔偿金侯震安应付的赔偿款正在执行中。

经过近半年的努力,一场异地维权行动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按:此案的成功援助,缺不了援助人员的责任心,细心搜集掌握证据材料、及时发现证据、准备充分诉讼维权,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缺不了援助人员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锲而不舍职业情操。

(撰稿人: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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