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毅、李杨)作为政府机关,本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但遗憾的是,平昌县农业局不仅对10多年前欠下的10多万元的加工承揽合同款久拖不还,而且面对法院法官的执行时,还摆出一副“要钱没有”的架势。最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其单位刚刚购置的一辆三菱越野车依法予以扣押。
据悉,2004年时,原平昌县农机局找到王某海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以10.8万的价格为其加工安装办公用房铝合金门窗,王某海按照约定很快完成了施工任务。但由于当时农机局资金紧张,该局遂于2005年9月为王某海出具了10.8万元的欠条。但这一欠就没有还的迹象,数次索要无果的王某海于2009年将其告上了法院,平昌县法院依法支持王某海的诉讼请求,判决农机局还款并支付资金利息,但接到判决后农机局仍一拖了之。
2011年,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该农机局并入了平昌县农业局,按照法律规定,原农机局的债权债务应有平昌县农业局承继,但平昌农业局仍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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