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法院制定《关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规定》,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履行审判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包括具有法官身份的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是其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是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下列案件: (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四)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三是院长每年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承办案件5件;副院长、具有法官身份的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承办案件10件;庭长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40件;副庭长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100件。
四是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五是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孙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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