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热线讯 见他人取款后忘记取走银行卡,便见财起意取款12000元。近日,巴州区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9月20日晚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女)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回风支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谭某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从ATM机取出,便分三次从谭某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12000元。后谭某发现自己未取走银行卡便返回ATM机时发现曹某某(女)正在使用他的银行卡取款,谭某遂上前抓住曹某某(女)并夺回其手上的现金5000元,曹某某(女)趁乱抓伤谭某脸部和右手后逃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女)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女)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仍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曹某某(女)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曹某某(女)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孙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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