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卿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卿系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后马郡村村民,2009年7月13日,其子王某驾驶王某卿所有的豫C33568号重型箱式货车,在原巴州区恩阳镇街道发生交通事故,致恩阳镇凉水村村民白琼英受伤双下肢截肢,经鉴定属三级伤残。后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王某卿作为车主和其子的代理人与受害人白琼英达成赔偿协议,自愿同意赔偿白琼英各项费用263975.38元。随后被告人王某卿从河南省洛阳市保险公司全额领取了该起交通事故理赔款186664.37元。但王某卿言而无信,未按约定向白琼英支付赔偿款,而将领取的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等开支。无奈之下白琼英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2010)巴州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某卿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白琼英各项费用302103.56元(含已支付医疗费28880.58元)。其后王某卿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经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委托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未果。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王某卿东躲西藏,故意转移财产,千方百计“耍赖”,而同时又和其妻先后在当地两家银行存款7万余元,构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恶劣行为,其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和2次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15年3月16日依法被执行逮捕。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卿恶意欠债躲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3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罚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佘朝礼 黄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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