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2015年度查处的某食品生产企业、某医疗机构、某食品经营企业等3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巴中市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述3家被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不按期履行,该局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3家被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准予强制执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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