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热线讯 近日,巴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刚、严某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罗某刚、严某勇挂靠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担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二期安置还房西区12-1、12-2号楼的劳务工程。2014年1月14日、1月25日,建筑公司分别与罗某刚、严某勇等人签订了结算协议及其结算补充协议,同月27日,建筑公司将劳务款全部支付给罗芝刚、严定勇。截止2015年3月,罗某刚、严某勇仍拖欠钢筋工班组、砖工班组、商砼浇筑工班组劳动报酬共计128138元。同年4月9日,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函告劳务公司于该月15日之前足额支付所欠民工工资。直至4月21日,罗某刚、严某勇以承包劳务工程亏损,无资金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由拒不支付。同时查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刚的亲属代其全额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刚、严某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二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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