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组织学习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并围绕新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认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认定、“减刑间隔时间”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会议指出,2016年减刑假释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但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新的司法解释修改幅度较大,对学习和适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原来三家制定的操作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司法解释需要,法、检、监狱三家目前尚未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会议要求,针对在执行新的司法解释中发现的以下问题,做好向省法院汇报和请示:一是刑事再审案件判决后,对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和做出新的减刑裁定,应当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二是对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无具体规定应当如何“协助”,建议全省出台统一规定;三是因为对审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识不一,再犯罪是否包括过失犯罪至今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导致巴中假释工作裹足不前,近三年的假释案件均为零。
会议决定,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搞好减刑假释工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检察院、监狱的信息沟通,以季度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交流讨论,形成工作机制常态化。二是尽快出台新的操作规范。为更好地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需要,结合工作开展实际,联合检察院、监狱争取在第二季度就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三是建立部门间的横向交流机制。加强与刑事审判、执行局等部门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的沟通力度。如刑事审判庭在书写刑事判决书时,对财产刑方面的阐述应明确具体,特别是对追缴账款的应注明明确的账款数额,追缴实物的应注明实物价值;在将罪犯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应详细列明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等;执行局要加大对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共同解决执行中民事赔偿部分遇到的难题。四是破冰假释工作。加强跟罪犯的原单位、居住社区、家庭的协调沟通,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要做好与社区矫正机关的协调沟通工作,适当适用假释。五是进一步提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质效。加强对裁判文书释法析理,提升案件质量;注意保持减刑幅度均衡;为了适应“减刑间隔时间”新规定的要求,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效率,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
市中院审监庭全体人员、执行局执行处、行装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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