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系四川省中江县石龙乡人,现居住于巴城后河桥。2016年5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中市大东门支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持卡人罗某某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即冒用该卡在ATM机上分4次取走现金12000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向受害人罗某某退赔现金12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仍冒充他人身份取款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巴州区法院 黄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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