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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男子“跑黑车”被扣  司机起诉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www.bz173.com  时间:2017/9/7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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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不出名字的熟人  假!

20163月,刘某购买了一辆长安小客车,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用于经营日用品小生意。20173191358,通江县运管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涪阳镇火石岭路段对道路运输实施检查时,发现刘某驾驶该车从金家坪方向往涪阳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3名乘客。刘某称,车上3人是他大姑的邻居,在金家坪路口招手上的车,去到涪阳街道,他没有说要收车费,搭乘他们是做好事。通江县运管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询问,乘客不知道驾驶员叫什么,也不知道姓什么,表示坐过他几次车,都是到达目的地后每人给3元车费,但是本次车费还没给。

涉嫌非法运营  车辆被扣

通江县运管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后,随即提请行政强制措施审批。通江县运管所认为刘某涉嫌使用长安小客车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件》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川交巴通扣(201725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扣押该车,扣押期限为2017319417,并告知刘某持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17417日前通江县运管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如对本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江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刘某当场未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上签字,并拒绝签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321,刘某到通江县运管所接受询问,补签了前述法律文书。

辩称好意搭乘    执法记录仪还原真相

庭审中,刘某提出其车上的乘客系做好事顺路搭载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并非营运行为的问题,根据执法记录仪存储的现场视频显示,刘某车上乘客表示对刘太平面熟,但不认识刘某,之前坐过刘某的车,到达目的地后每人给3元车费,并将车费钱握于手中,故法院认为,刘某称其是做好事顺路搭载与实际事实不符。

巴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主张赔偿扣车损失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太平对被告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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