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志祥和阿芸(均为化名)因生活习性不同调解自愿离婚。约定孩子由志祥抚养,阿芸每月支付抚养费。后来,阿芸有了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能力,孩子读书的学校离阿芸住所地很近,为有利于孩子的学业和成长,阿芸谋生了直接抚养孩子的想法。
案件受理后,志祥对阿芸的做法不理解,进而排斥法官,根本不配合签收法律文书,见此,法官不仅从法律角度阐明孩子可以随父亲生活也可以随母亲生活,更多地从一切为了孩子的立场上,耐心讲道理拉家常,使志祥逐渐卸下防线,他承认阿芸现在的生活条件比自己强,由阿芸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受传统观念影响,所以才执意不变更抚养权。法官又立即电话征询孩子的意见,当得知孩子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后,法官又从法、理、情多角度帮助志祥解开心结,最终志祥同意变更抚养权。一场争子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巴州区法院政治处 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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