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向“执行难”全面开战,力争从2016年起“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然而,在这场战役中,发生在山东济南的一宗企业借贷纠纷,在历经三级法院作出5个生效判决、下达40多份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却迟迟得不到执行。就在人民法院丢失案件卷宗事件上升为全民关切的当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曝出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不装订执行卷宗,这不禁让人对该起“钉子户”式执行难更加疑窦丛生。
官司从中院打到最高法,5次胜诉却13年执行未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2000年7月至2003年3月,山东师范大学科技开发中心以其位于历下区历山路142号第6幢房屋的1-4层及地下一层房产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以下简称历下工行)借款2000万元。2003年7月,该开发中心改制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2005年4月,历下工行将上述债权公开拍卖,山东微山湖鱼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鱼馆)以1700万元竞得历下工行对凯旋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2005年6月,微山湖鱼馆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济南中院判决凯旋公司偿还微山湖鱼馆借款本金1982万元,利息106万元。判决生效后,微山湖鱼馆向济南中院申请执行,2006年2月,济南中院立案执行。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立案执行之日,也是执行难开启之时。两家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一审生效后,历经抗诉再审、上诉、重审、上诉的漫长过程,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山东高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包括凯旋公司偿还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微山湖鱼馆更名而来,以下简称微山湖实业)借款本金1982万元,利息106万元,微山湖实业对凯旋公司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漫漫诉讼路中,该案曾由山东高院指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泰安中院对抵押进行评估拍卖,但前后5次拍卖均未成功。2009年12月,泰安中院作出(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房产以2547万元抵偿给微山湖实业。此后,过户手续办理一再受阻。2012年4月,山东高院又指定济南中院执行。5月,济南中院再次就该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2)济中执字第126号。
然而,就在最高法最终判决微山湖实业第五次胜诉并生效的情况下,该案的执行依然困难重重。仅带126号字样的执行文书,济南中院就出了8个,分别用126-n指代。其中,2015年11月,济南中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7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济南中院126-7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原因是“未将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一并处置”。
对此,凯旋公司向济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济南中院无权撤销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被驳回后,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2016年,山东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济南中院126-7号执行裁定中关于撤销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的事项。不料,2018年2月,凯旋公司再次向济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再度被驳回后,又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维持济南中院驳回裁定。2018年9月,凯旋公司向最高法申诉,请求撤销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当月,最高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山东高院2016年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将泰安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是否违反“一体处置”发回济南中院重新审查。
进入案件的第15个年头,2019年1月,微山湖实业向济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济南中院126-7号执行裁定。
房地能否一并处置引争议,权属不一成最大现实问题
自2005年至今,涉案房产市值翻了两番,但其归属仍悬在半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它已抵偿给微山湖实业;但事实上,目前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由凯旋公司占有,处于出租状态。
目前,济南中院126-7号执行裁定成为问题的焦点所在。这份裁定书认为,“关于泰安中院(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的效力,因未将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一并处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但事实上,房地一并处置并非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的唯一原则。据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云介绍,根据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处置房地产,首先要划分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其次要看房屋和土地权属是否一致。本案中,土地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在划拨地情形下,房地权属不一致应分别处置,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凯旋公司,土地证登记使用权人为山东师范大学科技开发中心。该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共建有6幢楼,抵债房屋只是第6幢楼的部分楼层。泰安中院收集改制文件,查明凯旋公司与山东师范大学科技开发中心为净资产受让关系,不是承继关系。山东师范大学科技开发中心无权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凯旋公司购买其净资产并不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泰安中院是在落实不能一体处置该房产后,经当事人微山湖实业、凯旋公司双方同意,单独拍卖房屋。
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维持的山东高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虽然该抵押房产坐落于划拨土地之上,但微山湖实业公司可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单独就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或就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起评估,然后扣除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实现其抵押权,该种实现方式并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也不会导致国家对国有土地失去控制。因此,微山湖实业公司主张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高院后来还曾提出,本案中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不一致,单独处置房产并不会导致原本权属一致的房地相分离,一体处置不具备现实可能性。
有关部门执行程序遭质疑,执行难何日攻克受关注
除了“一体处置”争议外,这场耗时良久的拉锯中,有关部门的执行程序也遭到了质疑。
王德云提出一串疑问:凯旋公司先是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济南中院无权撤销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后又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诉,请求撤销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是否属于违反禁止反言、诚信诉讼原则的行为?不向微山湖实业送达凯旋公司申诉书、裁定做出近3个月不向微山湖实业送达裁定书,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听证,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向微山湖实业了解情况、未经诉辩归纳争议焦点,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据介绍,山东高院作出的(2014)鲁执复议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2014)鲁执复议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2015)鲁执复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和济南中院(2015)济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均对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王德云认为,济南中院126-7号执行裁定撤销泰安中院14-3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权取代审判权,属于严重违法。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济南中院(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执行实施,(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4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执行审查,(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7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的混杂,3份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裁定全部由同一组合议庭作出,明显违反程序。
漫长的官司没有赢家,凯旋公司总经理刘青洋说,因为打官司已经损失了几千万元,而十多年来,微山湖实业的经营每况愈下,创始人程平日夜期待,这场执行难攻坚战能早点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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