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法院执行法官电话通知周某某来法院领取执行款时,周某某感到非常意外,惊喜地说“十多年了,我都没有抱希望了,真没想到还能把钱拿回来,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案件还原
2006年周某某与苟某合伙经营一碎石加工厂,同年10月,周某某“退伙”。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了“退伙”协议,按协议约定苟某尚欠周某某尾款45000元。
周某某多次催收无果。2008年,周某某起诉至我院,要求苟某偿还欠债45000元及其资金利息。经过审理,判决由苟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周某某下欠的“退伙”款45000元及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苟某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周某某不得已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但非常遗憾,被执行人苟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本案期限届满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即,办案人员对苟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年复一年,被执行人苟某始终不显踪迹。2020年,被执行人终于迫于强制措施的压力现身。执行法官经过数小时宣讲法律规定,宣传构建诚信社会的规范要求。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当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案款60000元,一纸泛黄的判决书在十二年后终于得到兑现。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躲过一时,躲不过一世。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甚至公然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就是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挑战司法权威,必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执行和惩罚。
(作者: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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