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国试行阶段
“2004年《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研究与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在确定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情况下,确保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体系’。2008年1月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33项三级指标。其中审判公正指标包括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 等11项指标;审判效率指标包括结案率、结案均衡度等11 项指标;审判效果指标包括上诉率、调解率等11个指标。该意见的颁布,为各地试行开展质效评估工作提供了统一蓝本,审判质效评估考核从局部试点进人到全国试行阶段。”[⑥]
3、完善提高阶段
最高法院试行意见颁布后,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审判质效评估考核体系进行了完善提高,如“2008年4月,江苏高院下发《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结收案比、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民事案件调解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等11项基础指标和包括申诉 率、行政一审撤诉率、审判人员平均结案数等14项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2009年2月和2010年4月,重庆高院两次对《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⑦]
(三)审判质效评估的目的及存在意义
1、考核工作业绩
审判质效评估具有评价和激励的功能。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设定有利于正确反映审判实际工作,有利于从公正、效率、效果等方面考核办案法官,将这些考查指标同法院、各业务庭、法官个人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构成立功受奖、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发挥法院、各业务庭、法官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功能,激发法官干事创业、争先争优的拼搏进取精神。
2、提高审判质效
审判质效的合理评估具有协调和控制功能。通过动态的指标数据考评,为法官办案设定具体的合格标准,有利于法院内部规范审判行为,主动调整不适宜的审判工作,协调好审判事务,从时、地各方面控制审判工作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也帮助法院、法官了解自己审判质效情况,并同其他先进法院、优秀法官之间的差距,增强自身工作责任心,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促进审判质量稳步上升,审判效率不断提高,审判效果更加良好。
3、规范权力运行
审判质效评估具有引导工作方向和监督功能。设定一审陪审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延长审限未结比、实际执行率、信访投诉率等审判质效指标都可以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并以此对法官进行考核,规范审判行为,确保审判权得到公正、高效、规范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审判延迟,减少并杜绝审、执活动中的各种违规失范现象。
4、服务审判决策
审判质效评估具有预警和调适功能。通过每月、每季指标的分析,可以关注审判运行态势,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帮助查找这一时期、这一阶段审判工作存在哪些问题,理出审判薄弱环节。各法院领导班子可以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及时地应对采取规范措施,及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调适。
二、我国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现状
(一)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现有设计
以四川省法院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为例,目前全省采取的是《关于开展全省法院案件质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确立的质效评估体系,后于
1、公正指标构成
公正指标由10个指标构成,包括立案变更率、一审案件陪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二审开庭审理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对下级法院案件发改提起再审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司法赔偿率。
2、效率指标构成
效率指标由9个指标构成,包括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执结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结案均衡度、法官人均结案数。
3、效果指标构成
效果指标由7个指标构成,包括一审服判息诉率、调解率、撤诉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再审审查率、信访投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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