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取舍减少重复评价指标
审判实践中,如果仅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法院并没有做出违背诉讼程序和违法裁判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服、对程序不满以及导致裁判社会效果不好,这类型案件不宜对法院裁判工作做出过多的重复否定。如公正指标中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这些类型案件适用的评价指标,应以法院裁判行为实际发生可归责的程序或实体问题而选择是否要进行评估,不宜通盘考虑。同时针对这几种评估指标都是因诉讼补救而设置的公正考量,可以统一设置为一种或两种指标,综合评估,无疑会更具科学性。另外效率指标中的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执结率、结案均衡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交叉与重复,实践中也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矛盾局面,特别是结案均衡度的设置略显多余,也不足够人性化与科学化,每个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法院受理案件本身就具有被动性,当事人在哪月、哪个季度决定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作为法院是无法决定的,如每年的春节所在月份、季度中,起诉和申请执行都较少,势必会导致该月、季度同其他月与季度呈现不均衡性,该指标人为地要求结案达到均衡性有失偏颇,并且该指标设置的作用是为了反映法院审判工作良序运转状况,而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执结率这些指标已能够实现该作用,笔者认为合理地对其进行舍弃是必要的。
3、依据审判程序合理设置指标
笔者认为审判质效评估是为检测审判工作的合法与合理性,同时提高审判效率,追求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指标设计也理应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来一一对应设置。目前各地法院都配备了网上办案系统,将案件本身的程序处理同审判质效评估最终地结合起来,更有利于收集评查数据,同时也能做到时时评估,而不是结案后案件的事后监督。同时按审判程序来确定指标,不容易违背审判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减少人为评价。目前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实质上也是这样考虑的,比如立案变更率、法定时限内结案这些指标无不反映对审判程序的合法、合理性的关注度,但是该体系的设计并未完全依着诉讼程序进行设计,更多关注的是程序之外的因素。另外,由于民事、行政及刑事,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的不同性均会影响审判质效评估的合理化,笔者认为理应将其分别设置指标进行数据汇总与对比。
结语
审判质效评估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基本价值导向,通过设置一整套量化指标,实现了对审判质量效率的综合评估考核,为人民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开辟了广阔空间。但是审判质效评估是一个由上而下的评估体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下级法院所反应出来的实际数据、比率来作出认定,以此来评价审判活动是否体现公正、符合效率、有无审判效果。所以合理设计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中的各种指标成为有效考核的关键。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合理化设计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并非一个法院、一个地区的情况所能概括引领设计的,笔者仅从结构与权重方面略为论述对体系设计的相关思考,对个别评估指标作出了浅要梳理,但以期能对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设置还需要全国审判系统通过整合各级法院的实践情况继续分析研究,努力探索出一整套更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实现对全国审判活动的科学管理。
[①] 公苤祥:《关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初步思考》,载《人民法院报》
[②]
[③]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年度目标考核或岗位目标考核除了考核审判质效之外,往往还考核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司法政务等其他方面。法院在对本院各业务庭、法官的年度目标考核或岗位目标考核时,考核审判质效考核是最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但不仅限于对审判质效的考核,如还考核政治思想、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信息宣传调研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④] 公苤祥:《关于审判质量效卒评估体系的初步思考》,载《人民法院报》
[⑤] 刘晓玲:《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分析与思考——以加强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载中国法院网,于
[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的考察与反思》,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 2期,第76页。
[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的考察与反思》,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 2期,第76页。
[⑧] [美]迪恩.R.斯彼德:《绩效考评革命》,龚艺雷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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